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如何处理?

2012-05-31 10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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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章规定:“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。”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,应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办理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律开除党籍:(1)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;(2)因经济方面犯罪,被依法判处《刑法》规定的主刑的;(3)因其他故意犯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,死刑的(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〈三年含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);(4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〈不含三年〉有期徒刑的;(5)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;(6)畏罪逃往国外,境外,外国驻华使(领)馆的。依法被劳动教养的,也一律开除党籍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开除党籍;在政治上,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,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,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,可以不开除党籍,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:(1)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,被判处三年以下(含三年)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,拘役,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;(2)过失犯罪,被判处三年以下(含三年)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。符合上述(1)(2)两项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,在服刑期间,停止党的组织生活,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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